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38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380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鐘琳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0年度毒偵字第2671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鐘琳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吸食器壹個,沒收之。
事實
一、鐘琳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民國99年度審毒聲字第4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9年6月1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6月4日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1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猶不知戒絕毒癮,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施用,竟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0年2月24日16時30分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在不詳地點,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待產生煙霧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0年2月24日10時45分,在高雄市○鎮區○○○路○○○號前,因另涉竊盜案件為警查獲,經其同意至其位於高雄市○鎮區○○○路○○○號4樓之2住處內搜索,扣得其所有供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吸食器1個,經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而獲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移送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審易字第1969號卷第14頁),且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被告尿液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偵辦麻藥煙毒案件嫌疑人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濫用藥物尿液檢體監管記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附卷可稽(見警卷第13頁、第18頁、偵查卷第21頁)。爰審酌:(一)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乃目前就藥物篩檢結果必須進一步確認時最常採用之確認方法,因此在良好的操作條件之下,以氣相層析質譜儀作為藥物及其代謝物之定性及定量分析,幾乎不會有偽陽性反應產生,業經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於83年4月7日以(83)北總內字第03059號函示明確。(二)而甲基安非他命經口服投與後約百分之70於24小時內自尿中排出,約百分之90於96小時內自尿中排出,且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檢出與其投與方式、投與量、個人體質、採尿時間與檢測儀器之精密度等諸多方式有關,因此僅憑尿液中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並無法確實推算吸食時間距採集時間之長短,惟依上述資料推斷,最長不會超過4日即96小時,亦經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81年2月8日81藥檢一字第001156號函示明確。從而,被告尿液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鑑驗後,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已如前述,是依前開函示意旨,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毒聲字第4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9年6月1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6月4日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1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被告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應依法論科。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行為,已為其後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猶不思戒除毒癮,顯見其並無堅定戒癮之意志,惟念其行為尚未危害他人及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衡酌其學歷為高中畢業、家境小康、職業為廚師等情(見警卷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又扣案之吸食器1個,係被告所有供本案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書記官冒佩妤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