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4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4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4872號聲請人 劉維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裕旺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表明提示日(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