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事聲字第1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事聲字第1992號抗告人即異議人 蕭俊仁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戎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5月1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書記官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