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58號聲請人 馮儀芊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王俊傑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本票原本1張。
㈡請補繳相對人王俊傑(住南投縣水里鄉○○村○○巷00號
)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