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15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15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152號抗告人即原告 陳峰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本院102年度交字第152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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