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413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光榮 選任辯護人 徐國楨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6號,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潘進柳法官趙功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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