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壢簡字第22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壢簡字第22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壢簡字第223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文耀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311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文耀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菸草參包(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參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林文耀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數量非鉅,持有期間甚短,犯罪情節與所生之危害尚屬輕微,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菸草3包(合計淨重2.14公克,驗餘淨重2.06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確檢出大麻成分,此有該實驗室107年9月5日調科壹字第1072302187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3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上開毒品,因已不存在而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至其餘扣案物品,經核與本件被告之犯行無直接關聯,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政學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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