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簡字第26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中簡字第266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銘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66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銘勇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扣案物品名稱」欄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林銘勇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及更正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2行關於被告林銘勇前案之記載,應
予刪除(詳後述)、㈡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至第8行關於「與 王疇皓 (另案偵
辦)共同集資向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4萬元之價格,購得愷他命13包而持有之」之記載,應更正為「以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購得愷他命11包而持有之【同時扣得之愷他命2包(合計驗前淨重3.1488公克),則係同案被告王疇皓於同一時、地,以1萬元之價格向該名成年男子購得,其此部分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犯行,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6891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㈢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1行至第3行關於查獲扣案物品情形
之記載,應補充及更正為「在上車自用小客車之中央扶手置物盒內,當場扣得林銘勇持有之愷他命11包(合計驗前淨重37.7621公克),乃告查獲(其餘扣案物品因與本案無關,不予載列)。」、㈣並增列「證人王疇皓於偵查中之證述」為證據。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愷他命(Ketamine)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又被告持有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1包驗前純質淨重合計約為35.0000000公克【計算式:37.7621X93.7%)=35.0000000】公克,已達同條例第11條第5項所定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故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罪。
㈡、被告前於104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2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106年9月2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罪,為累犯。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個案應依該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本院審酌被告前開構成累犯之詐欺案件,與本案所犯持有毒品罪之罪質雖有不同,然其係於前案入監執行完畢後,未滿1年即再犯本案持有毒品罪,顯見其刑罰反應力薄弱,予以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並無違反比例原則,爰依上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係戕害人之身心健康之物,竟無視於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且所持數量非低,所為實值非難;惟念及被告持有毒品之目的係為供己施用,固戕害個人健康至鉅,然尚未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暨審酌其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之教育程度註記、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家庭經濟狀況),及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毒品,以經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限。又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共分為四級,上開條例並就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不同等級之毒品等行為,分別定其處罰。至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故未設處罰之規定,僅就施用及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科以刑罰。
然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
1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而言;倘係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第三、四級毒品,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又同條例第19條第1項所定「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係指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所用或所得之物,不包括毒品本身在內,是尚不得援用此項規定為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依據。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即現行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之規定沒收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27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882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1包(驗餘淨重合計36.2436公克),屬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另包裝上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包裝袋11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當應一併視為違禁物,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至於鑑驗用罄部分,則因不復存在,自毋庸為沒收之諭知。
㈢、至於員警於上開自用小客車內同時扣得之證人王疇皓所持有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包(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5),雖亦均屬違禁物,然與被告上開犯罪無涉,自無從於本件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翌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靜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扣案物品名稱│備註│├───────────┼─────────────────────┤│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拾壹包│「107年6月6日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驗餘淨重合計叁拾陸點│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07年6月14日衛生││貳肆叁陸公克,含外包裝│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70600011號鑑定││袋拾壹個)│書」鑑定結果:│││1.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6)│││2.檢品外觀:白色結晶│││3.驗前淨重:3.5173公克│││4.驗餘淨重:3.3897公克│││5.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7)│││2.檢品外觀:白色結晶│││3.驗前淨重:3.5220公克│││4.驗餘淨重:3.3298公克│││5.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8)│││2.檢品外觀:白色結晶│││3.驗前淨重:3.0879公克│││4.驗餘淨重:2.9566公克│││5.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9)│││2.檢品外觀:白色結晶│││3.驗前淨重:3.3511公克│││4.驗餘淨重:3.2402公克│││5.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0)│││2.檢品外觀:白色結晶│││3.驗前淨重:3.4107公克│││4.驗餘淨重:3.2967公克│││5.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1)│││2.檢品外觀:白色結晶│││3.驗前淨重:3.5847公克│││4.驗餘淨重:3.4606公克│││5.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2)│││2.檢品外觀:白色結晶│││3.驗前淨重:3.3435公克│││4.驗餘淨重:3.2171公克│││5.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3)│││2.檢品外觀:白色結晶│││3.驗前淨重:3.5203公克│││4.驗餘淨重:3.3651公克│││5.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4)│││2.檢品外觀:白色結晶│││3.驗前淨重:3.4488公克│││4.驗餘淨重:3.3119公克│││5.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5)│││2.檢品外觀:白色結晶│││3.驗前淨重:3.4485公克│││4.驗餘淨重:3.2537公克│││5.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6)│││2.檢品外觀:白色結晶│││3.驗前淨重:3.5273公克│││4.驗餘淨重:3.4222公克│││5.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上開11包愷他命,合計驗餘淨重36.2436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35.0000000公克(純度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