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2號聲請人 章俊隆 相對人 章立 之關係人 章慧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 章立之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章俊隆(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章慧媛(民國00年0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章立之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相對人於民國103年12月1日因伴有瞻妄之動脈硬化性癡呆症之故,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及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有戶籍謄本、診斷證明書可證,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規定、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本院於104年1月26日勘驗時,相對人插鼻胃管、雙手有護套,對本院之提問悉無反應,復斟酌陽明醫院 黃俊銘 醫師所為之鑑定意見,認相對人目前診斷為失智症、意識不清、瞻妄,昏迷指數8~9分,對於叫喚與刺激沒有有意識之反應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生活無法自理。此有104年1月26日勘驗筆錄在卷可參,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次查,聲請人章俊隆為受監護宣告人章立之之子,並同意擔任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有勘驗筆錄及親屬同意書在卷可參,本院參酌受監護宣告之人章立之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均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有戶籍謄本、親屬同意書1份在卷可稽,認由聲請人任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又關係人章慧媛係受監護宣告人之女,並經同意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書記官洪筱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