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聲減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自由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前因犯妨害自由罪,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
3月確定(96年度臺上字第1501號)。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王紋瑩法官林鳳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有信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