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96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六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順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書記官陳筱筑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叁仟零陸拾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計算)。
二、應說明聲請人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協商之情形:㈠若係協商不成立,應提出協商不成立之證明文件,及雙方所
提出之協商條件、對於達成協議之差距為何?㈡若係最大金融機構逾30日不協商,則應提出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於30日不協商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提出聲請前2年每月必要支出,請列明細表,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應說明係自何時起開始繳納房貸及車貸及其原因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提出聲請人95、96、97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資料清單或扣繳憑單及聲請人現有工作之在職證明及收入證明(在職證明書、薪水帳戶存摺影本)。
六、提出聲請人之配偶 鍾進財 95、96、97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資料清單或扣繳憑單,並說明聲請人之配偶鍾進財現職為何?若為在職,應提出聲請人配偶鍾進財之現薪資數額、來源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在職證明書、薪資轉帳資料)。
七、聲請人應詳細釋明名下所有不動產及財產(包括汽車、投資)之市值(非公告現值)為何?
八、詳細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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