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地役權登記請求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28號上訴人即原告甲○○原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等間確認地役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一百六十五萬元,應徵裁判費二萬六千零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書記官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