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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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聲字第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佾駿 代理人 王家鈺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吳佾駿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消債聲字第127號裁定准予免責,該裁定並已確定,聲請准予復權。
三、聲請人就其主張之上開事實,業已提出與主張相符之裁定、確定證明書各1份為證,堪信為真實,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聲請復權,依上規定所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峻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書記官周麗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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