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30號原告 葉治廣 被告 賴婉玉 上列被告賴婉玉因102年度易字第10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玉雲
法官張育彰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竹君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