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9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79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1日裁判案由:減少價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797號原告 章菁芬 訴訟代理人 黃達元 律師複代理人 王秉靖 李樂濟 律師 郭佩君 律師被告 張仰之 訴訟代理人 郭蕙蘭 律師 林彥霖 律師 廖慎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書記官尤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