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82號上訴人 杜張梨英 被上訴人 黃朝安
張文正 張耀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柒拾伍萬伍仟伍佰零陸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柒仟零參拾陸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柒拾參萬參仟玖佰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陸仟柒佰參拾玖元,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書記官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