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98號聲請人 汪偉琳 相對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中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第二頁第十至十一行中關於「況其前依本院101年度聲字第284號裁定提供之擔保金,係擔償其前對相對人所提另一債務人異議而停止執行之擔保」之記載,應更正為「況其前依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13號裁定提供之擔保金,係擔保其前對相對人所提另一債務人異議之訴而停止執行之擔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書記官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