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33號原告 蔡秀子 訴訟代理人 高志明 律師被告 張寶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依被告民國101年7月12日民事聲請再開辯論狀之聲請,認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慧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書記官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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