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3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3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3088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請釋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2.聲請人於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書及專用債權人清冊。
3.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4.9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及97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
5.每月扶養 林志達林志勳 各3000元支出證明資料影本、家族系統表,及應分擔扶養林志達、林志勳之義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6.受扶養人林志達、林志勳97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5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
7.應分擔扶養林志達、林志勳之義務人97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5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
8.詳列聲請更生前2年內生活必要費用明細及每月支出生活費、租金證明資料影本。
9.請提出汽車車號00-0000號行照影本。
10.請釋明96、95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宏碁股份有限公司「營利
」所得各為29元、23元之原因為何。如上開所得係因股息所得,請提出聲請人持有之有價證券股數及現值證明資料影本。
11.請提出聲請人繳交貸款之不動產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
本及房屋稅單資料影本。另提出上開不動產之交易價值證明資料影本及房屋貸款契約書影本。
12.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書記官簡文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