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交簡上字第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中交簡上字第597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統一編號:Z1號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於■中文日期轉換■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__欄內關於。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__欄內關於__。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法官黃炫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