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46號原告世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文 被告鉅展數位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建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7,94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6,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宇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書記官黃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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