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聲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聲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聲字第73號聲請人 王月霜 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王月霜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經本院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16裁定應予免責,且該免責裁定並已於民國111年3月18日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免責確定,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16號聲請免責卷宗全卷核閱無訛,則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准予復權,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書記官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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