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6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3622號債權人屏東縣東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蕭文明 代理人 黃聖智 債務人 黃琮淯
林采億
一、債務人黃琮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697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157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26697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63144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黃琮淯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采億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