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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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36號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奧狄實業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核本件聲請係屬非訟事件法下之登記事件,按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書記官張韶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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