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6529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亞庭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依貴公司提出帳單所載,帳單結帳日期:2006年8月15日,本期累積應繳金額為156,365,則貴公司請求新臺幣(下同)157,74
6元之依據?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