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7號聲請人即被告 戴志賢 指定辯護人 陳偉民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8182號、第927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就本案已據實陳述,實無羈押之必要,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雖以前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72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於民國110年3月18日入法務部○○○○○○○執行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被告現既非由本院羈押中,則向本院所為停止羈押之聲請,已失其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榮賓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書記官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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