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6528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蔣協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轉入催收前半年所有帳務明細表(依貴公司提出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授信約定書第四條第㈡款約定,本件為平均攤還本息,則貴公司請求依借款金額100,000元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