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7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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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71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韋翔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廖怡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劭柔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