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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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416號原告南雅邑品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丁鳳英 訴訟代理人 林契名 律師複代理人 何勇良 被告 呂建義 訴訟代理人 郭建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巷○○號1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前平台外牆增建物及後方增建物(下稱系爭增建物)拆除等語,且系爭增建物面積約7坪即23.14平方公尺(計算式:1坪=3.3058平方公尺,7坪×3.3058=23.1406,小數點二位以下四捨五入),而系爭房屋係座落於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且系爭土地於民國107年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52,
000元/平方公尺,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17,280元(計算式:23.14平方公尺×152,000元/平方公尺=3,517,2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但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書記官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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