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更一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原告 謝承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松發謝文閔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新臺幣(下同)9,910元,查原告係請求被告2人應連帶給付234萬9,122元(見本院卷第47頁),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34萬9,1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4,26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9,91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1萬4,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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