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74號上訴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陳幸慧 被上訴人 蔡一郎 以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55元(計算式:㈠、自民國106年8月26日起至107年5月8日止,共256天;㈡、671,091×1.6%×256/365=7,75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書記官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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