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0號原告 王俊雲 上列當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壹拾伍日內,具狀補正起訴狀所載被告「AlanLAI( 賴小書 )、 張亞君 、 陳佩筠 、 陳北鼻 、 蔡日勤 、JasmineHsu」之正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就上開被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訴訟,並未於起訴狀記載被告「AlanLAI(賴小書)、張亞君、陳佩筠、陳北鼻、蔡日勤、JasmineHsu」之正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從合法送達訴訟文書。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毛彥程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書記官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