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訴字第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653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秋霖 選任辯護人 張清富 律師(法扶)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秋霖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玖月貳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廖秋霖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4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0年4月22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0年7月21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已屆滿。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100年9月2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9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邱永貴法官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書記官吳新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