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90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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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9002號債權人 陳寶錦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涼喜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亦有明文。又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確認債權人、債務人各為何人?㈢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㈣敘明請求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各為何?」此一裁定,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對債權人為送達,其寄存之日為民國100年3月16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該送達應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亦即應自民國100年3月26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書記官孫曉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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