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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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50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孫志鴻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書記官蕭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