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241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10,55
4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第71-19地號土地價值241,418元:公告現值56,247元×753㎡×權利範圍57/10000)+(高雄市○○區○○○街○○號4樓之4建物課稅現值131,900元)+(高雄市○○區○○段第511地號土地價值6,045,536元:
公告現值44,128元×137㎡)+(高雄市○○區○○街○○號之1建物課稅現值191,700元)=6,610,5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5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