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投刑簡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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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投刑簡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投刑簡字第10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田敏舜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 田閔舜 」之記載均更正為「田敏舜」。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或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田閔舜」之記載,顯係誤寫,該誤載尚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依上開說明,均應更正為「田敏舜」。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懿慧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