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215號原告振強國際藥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乙○○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63,42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46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應補繳23,963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書記官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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