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4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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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規約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421號上訴人 李思儀 被上訴人藝術首席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東霖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421號確認規約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本件財產權訴訟所受之客觀利益仍難以金錢量化,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為徵收第二審裁判費計算之價額,並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貳萬陸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書記官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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