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41號附民原告蕭睿䮄(原名 蕭光廷 )附民被告 謝宏昱 上列被告謝宏昱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郭瓊徽
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玉寧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