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減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5月間犯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12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9783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受刑人另於於93年6月犯懲治走私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部分,業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296號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在案,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張意聰法官莊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書記官邱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