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二號
原告普天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富晟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 楊慧蓉 被告 駱女妹
一、原告等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萬元,折合銀元貳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柒仟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翁心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