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914號聲請人 張悅娟 (即 張立進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股票暨現金股利分配協議書所載被繼承人張立進持有股票公司名稱與股票掛失函所載內容不符,請重新提出正確之股份分配協議書正本(股票公司名稱應與股票掛失函內容相符,內容不得塗改)。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張立進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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