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269號原告 周金敏 訴訟代理人 黃青鋒 律師被告 李文發 訴訟代理人 賈世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二、本院前以兩造間另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51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851號拆屋還地事件之訴訟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故於民國108年4月15日裁定命在上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茲查明上開民事事件已於109年5月26日經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851號判決,同年6月23日確定,而告終結,有本院向臺灣高等法院查詢之公務電話紀錄可稽。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書記官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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