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545號原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法定代理人 許鉦漳 訴訟代理人 李元德 律師被告 高銘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日所為關於被告高銘欽部分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就被告高銘欽部分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
707號行政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07年8月10日裁定命在該拆屋還地等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被告高銘欽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07號行政訴訟於判決後提起上訴後,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9年
6月4日以109年度判字第319號判決上訴駁回而告確定,有上開判決附卷可參(見本院卷四第111至127頁),是該行政訴訟案件關於被告高銘欽部分業已確定終結。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丁俞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書記官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