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亓辰華選任辯護人梅玉東律師上列被告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具狀陳報於辯論終結後另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故尚有待調查此有利被告事項之處,爰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于恬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