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執事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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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執事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執事聲字第46號異議人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國筌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 趙瑀瑄 等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9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之113年度司執字第27823號裁定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書記官謝婷婷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執事聲 字第 46 號裁定(113.05.20)【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司執 字第 2782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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