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嘉簡字第10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嘉簡字第103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項家輝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速偵字第9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項家輝犯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手電筒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項家輝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
遂罪。又被告已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㈡本件檢察官已就被告構成累犯之前階段事實以及應加重其刑
之後階段事項,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受有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其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是被告前案係故意犯有期徒刑之罪,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本件同一罪質之罪,足見其具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本院綜合判斷被告並無因加重本刑,致生其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的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法定最低本刑。
㈢本院考量被告犯罪之具體情狀,依上開刑法第47條、第25條第2項規定先加重後減輕其刑。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除上述構成累犯之前科
外,尚有多次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素行不佳,本次仍不思以正當方式謀取所需,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見其對法紀及他人權利之漠視,行為實屬不該,惟念其本案未得逞,事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本案之犯罪手段、動機、目的、犯罪情節及犯後態度,暨其自述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業工及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參警詢筆錄被告受詢問人欄之記載),並參以被害人 黃昭瑋 表示不提出告訴等語(見警卷第8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手電筒1支,乃係被告所有,且為供其犯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依刑事裁判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陳威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書記官李振臺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974號被告項家輝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項家輝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以109年度嘉簡字第786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因竊盜、肇事逃逸等案件,經嘉義地院以110年度交訴字第4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3月、3月、4月、7月確定,上開7罪經同院以110年度聲字第6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得易科罰金部分於民國110年7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則於110年11月26日徒刑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1年10月11日22時3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0巷0號旁,見黃昭瑋停放於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未上鎖,有機可趁,竟徒手開啟車門,打開其攜帶之手電筒光源,著手翻搜財物,恰遭黃昭瑋發現,當場制止項家輝而未得逞。經警據報到場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項家輝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黃昭瑋於警詢所述相符,復有現場及監視器翻拍照片5張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項之竊盜未遂罪嫌。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執行指揮書等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漠視法禁,於短期內迭次故意犯案,對於竊盜案件有特別之惡性,且刑罰反應力薄弱,兼衡個別預防及社會防衛之目的與需求等情,適用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尚不至於會發生超過其相應負擔之罪責,而違反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核有加重其最低本刑之必要,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檢察官林俊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