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朴簡字第21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朴簡字第2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朴簡字第21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永圳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0887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永圳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毒品咖啡包共貳拾伍包(含包裝袋貳拾伍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陳永圳明知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管制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下午6時許,在嘉義市西區仁愛路之歌神KTV香腸攤附近之路邊,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坐檯小姐,以每包新臺幣500元購買如附表編號一所示內含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19包(鳳梨酥款,總純質淨重6.7公克)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內含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微量第四級毒品 硝西泮 成分之毒品咖啡包6包(眼睛款,所含第四級毒品硝西泮之純質淨重未達5公克)而持有之,以供自己施用。於同日晚間9時許,陳永圳搭乘友人李○憲之車輛前往邱○武位於嘉義縣○○鎮○○里○○000號之租屋處,並將上開毒品咖啡包共25包置放於紙袋內攜入邱○武租屋處內(邱○武、李○憲涉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嫌,另經檢察官以罪嫌不足為由,為不起訴處分)。嗣員警於同日晚間10時59分獲報稱邱○武上址租屋處有糾紛,前往現場處理,於陳永圳所乘坐之座位下扣得如附表所示毒品咖啡包共25包,始悉上情。案經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陳永圳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
㈡證人邱○武、李○憲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㈢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扣案物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國家禁止毒品之規範,非法持有內含第三、四級毒品成分之毒品咖啡包,所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純質淨重達5公克以上,助長毒品流通氾濫,對民眾身體健康及社會治安造成潛在危險性,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種類、所持有毒品之純度、情節、期間、重量、數量、為供自己施用而持有之動機、於警詢時自承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工之生活狀況及其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毒品咖啡包,經送檢定之結果,分別含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及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在卷可稽(見110年度偵字第10887號卷第95至96頁),核均屬違禁物,且均係被告所為本案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犯行之第三級毒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均應宣告沒收。另裝盛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毒品咖啡包之外包裝袋19個、6個,因依該等扣案物之狀態及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法,仍會殘留微量毒品,難以與所附著之外包裝袋析離,故應將之一體視為毒品,同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於毒品鑑驗時所耗損之部分,因已用罄不存在,自不得再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本案經檢察官柯文綾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朴子簡易庭法官官怡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書記官李彥廷附表:
編號名稱及數量備註一扣案毒品咖啡包19包(鳳梨酥款,含包裝袋19個,檢驗前總淨重約111.68公克,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6.70公克)違禁物內含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二扣案毒品咖啡包6包(眼睛款,含包裝袋6個,檢驗前總淨重約16.90公克)違禁物內含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