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他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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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他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他字第27號異議人 黃清白 上列異議人即原告黃清白與被告 黃貴福 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異議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所為之101年度司他字第27號裁定提起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鈞院業以100年度司他字第86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在案,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司他字第86號卷宗審核,查異議人既經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在案,本件即無必要再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尚非無理。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陳庭㚬